校园规划与建设处廉政制度

为了更好地完成学校基本建设任务,促进我处的党风廉正建设,保持基建管理队伍的清政廉洁,不断提高全处工作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职业道德素质,特作如下规定:

1.校园规划与建设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施工单位(供应商)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2.校园规划与建设处工作人员在正常的业务交往中,不得接受施工单位(供应商)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施工单位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3.校园规划与建设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施工单位(供应商)邀请的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4.校园规划与建设处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施工单位(供应商)为其住房装修,为其家属和子女安排工作等它方便。

5.校园规划与建设处工作人员对自己分工负责的工程项目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向施工单位(供应商)介绍亲属从事与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及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6.在因公外出交往中,必须招待外来客人时,原则上要经过主管领导的同意,招待时要尽量降低标准,缩小范围,减少费用支出。

7.一经发现我处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规定之行为,将即刻停止其工作,上报学校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