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规划与建设处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开工前必须进行图纸会审,将施工图上的问题提前解决,尽量减少施工中的设计变更与签证,如若不可避免,按如下规定办法执行:

1. 设计变更一般经由施工管理科通知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出具符合规范的变更通知单,报请主管院长批准后由工程负责人发至相关单位,方可付诸实施。

2. 所有设计变更必须有文字记载,禁止口头承诺。特殊情况下,如口头承诺,事后必须在7日内补办设计变更通知单。

3.由于各种原因引起设计变更从而造成工程费用较大的增加,应注明增加部分费用的处理意见。

4.现场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工程变更签证均需经过工程例会讨论研究后由工程负责人办理三方签证,监理及相关管理人员未经签证程序签署的签证均为无效签证。变更费用在5000元内报处领导批,超过5000元报主管院长批准。所发生的工程签证应及时处理,一般不得超过7天。

5.工程所有的变更由工程负责人分发到以下单位和人员:设计单位(必要时)、施工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主管处领导、预结算员和各专业现场管理负责人。

6.工程发生变更时各专业现场管理人员应加强联系,避免信息不通造成新的变更和费用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