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北方学院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和保修管理办法

河北北方学院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和保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完善建设项目移交、保修监督机制,确保已竣工项目安全、合理、高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办法及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竣工验收,是指建设项目完工后,由校园规划与建设处(以下简称规划处)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各参建单位和政府相关部门对工程项目整体及各专项工程进行全面评定;所称移交是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规划处将工程项目移交给学校有关部门管理和使用;所称保修是指规划处监督、协调施工单位在保修期内履行维修的责任。
  第三条 规划处在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及维修工作中必须严格标准,规范程序,接受监督。

第二章 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四条 各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后,要按照建筑规范、验评标准和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认真检查实体工程是否达到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工程技术资料是否完整,与学校签署的工程保修书中保修范围、保修期限等是否明确。各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向监理单位提交《建设工程竣工报告》。

第五条 由监理单位组织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各分包单位对工程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方可签署《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并上报规划处。

第六条 由规划处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总承包单位及各分包单位共同参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并分别出具质量检查报告,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待全部工程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后,再由参与验收的各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
第七条 由规划处牵头,会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邀请政府住建、规划等部门完成建筑观感、规划、消防、人防、节能、环保、造价、等各专项验收。 

第八条 规划处组织召开由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政府质量监督等部门参加的竣工验收委员会议,并出具验收结论。

第九条 规划处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以及规划、消防、人防、节能、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规划处应当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九十日内将建筑工程档案移交工程所在地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移交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移交并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移交由分管建设工作的校领导主持,后勤、资产、财务、安全保卫、审计等部门负责人共同参与。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移交记录单经参与移交工作的各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后,做为建设项目移交的依据。

第四章 建设项目的保修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保修期按国家规定的质保期执行。具体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外墙面、地下室、水塔以及有防水要求的地面、水池等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

3.室内外水泥地面、沥青地面、地面砖,内外墙及顶棚修饰面层保修期为2年。
4. 室内外供热、供气、供冷系统管道、阀门以及连接件保修期为两个采暖、供气、供冷期。
5.给排水管线、管道、阀门及连接件等保修期为2年。

6.电器设备、管线、管道、插座及连接件等保修期为1年。

7.卫生洁具、洗手盆及台面、墩布池保修期为1年。

8.对于各种低值易耗品损坏,如灯泡、电器开关、玻璃、门窗五金等,除符合生产厂家有关正常使用年限的规定外,其保修期一般为6个月。

9.消火栓、消防应急灯、安全通道标志灯、消防箱保修期为6个月,防火门、防火卷帘门、自动报警、喷淋系统等保修期为1年。保修期满后由学校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

10.避雷针、高空标志灯、天线、航标灯及爬梯保修期为1年。

11.校园道路、路灯等公共交通设施保修期为1年。

12.体育场及有关设施保修期为1年。

13.电梯设备保修期为1年。

14.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规划处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具体约定。

15.对于未经规划处批准,使用单位私拆乱改造成的各种工程质量问题,不在保修范围内。

16.人为损坏的物品不在保修范围内。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施工单位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质量保修书、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建设项目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十七条 工程质保期内属施工质量问题的,由规划处督促施工单位维修。低值易耗品、人为损坏及使用不当造成的使用障碍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保修期内的正常维护及质保期满后的正常维修由学校后勤部门负责。工程保修期满后发生的问题,规划处应协助使用单位妥善处理,但施工单位不负保修和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 在保修期间,规划处应积极主动对所负责的建设项目进行回访检查,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认真执行工程合同所约定的保修条款,切实做好保修工作。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时,规划处将责成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如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规划处可另行安排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接替维修,并依照合同扣减原施工单位的保修款。
第二十条 工程保修期满后,由施工单位向规划处提交工程保修期满申请报告单,经学校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工程保修期结束,财务部门方可支付质保金。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园规划与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