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规划与建设处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基建工程质量管理,切实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建设方针,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10日起施行)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我校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二条 建立单位工程负责人制。  

第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建设程序,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基建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阶段、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及所有设计资料的审核及消防、规划的审批等。严禁擅自简化建设程序和违反建设程序的行为。  

第四条  严格把好建设工程前期工作质量关。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必须满足国家规定的内容,达到规定的深度。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必须上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文件上报并通过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五条  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六条  主动向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坚持施工图文件的审查,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八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须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九条  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向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的前期手续,获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始施工。 

第十条   严格执行项目招投标制度。在招标办的监督下,由纪委、监察、审计参与,招标代理公司组织工程的招标工作,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科学的原则。  

第十一条  实行工程监理制,对拟建工程要求我处作为甲方代表参与施工管理,派驻工程负责人。监理单位必须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监理人员。未经监理签字认可,工程材料、构配件等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监理人员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及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签字,并责令返工。  

第十二条  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采购必须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尽量采用国家规定的规范文本,合同中应明确质量要求、责任义务和违约处罚,同时切实加强合同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合同条款的贯彻落实。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各级例会制度,完善信息化管理。  

1)工地周例会,主管处长主持召开,每周一次,主要是检查上周的工程进度完成情况,提出本周内存在问题和上周问题的解决情况。

2)工程月例会,处长主持。主要检查当月工程的完成情况,解决建设中涉及业主(包括设计)、承包商、监理等各方面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以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3)专题例会,主要是根据实际施工进展情况,研究解决涉及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等方面问题的专题讨论会,以确保工程建设目标的实现。  

4)建立周报制、月报制和单项工程竣工总结。  

第十四条   对隐蔽工程、重点部位坚持旁站制度  

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对重点项目、关键部位及重要隐蔽工程,必须坚持监理人员进行旁站,自始至终盯在现场,监督施工全过程。对施工质量、方法、工艺操作、所用材料及配比等有关技术问题随时监督检查,组织工序验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消除隐患,避免发生重大质量问题。  

第十五条  坚持材料的试验、检验制度  

对进场材料,严格执行检验制度,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材料,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材料和证照不全的材料坚决不允许进场。坚持材料的试验、检验,加大材料的监督检查力度,防止因材料原因造成的质量隐患。  

第十六条  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合同签定时,必须要求施工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工程的验收和维修。工程竣工后严格按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保修期满前回访,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我处组织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维修后经双方签认向后勤管理部门移交。  

第十八条  加强建设资金的管理,严格建设工程预算、决算审核和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查。建立健全基建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基建财务制度实施建设资金管理。严格设计变更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工程造价。  

第十九条  加强审计监督。工程竣工后及时向校审计部门上报竣工结算资料,工程结算以审计报告为准办理财务决算和规定固定资产移交。  

第二十条  加强社会监督制度。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要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负责人姓名挂牌公示,并公布质量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解决。对存在问题要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  加强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所有建设项目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从项目规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档案部门移交,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完整。  

第二十二条  加强职工队伍建设。加强党风廉正建设,加强职工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努力提高职工队伍思想素质和业务、管理水平,满足建设项目的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