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规划与建设处建设工程招标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实行的招标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及工程建设有关设备、材料等而依法进行的招标活动。

第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河北北方学院建设工程招标活动,由校园规划与建设处负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

   第二章 招标程序

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并符合相关要求:

1.招标前期工作;

2.投标;

3.开标、评标、定标;

4.监督管理。 

   第三章  招标前期工作

第八条  招标前期工作主要有:

1.招标文件的起草、审核;

2.整理资料,办理备案手续;

3.公开发布招投标公告,确定被邀请投标单位,发投标邀请函;

4.发售招标文件(召开发标会议);

5.踏勘现场,统一答疑。

第九条  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公司起草撰写,校园规划与建设处、校纪检委、监察室、审计处审核。

第十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如下内容:

1. 投标邀请书; 

2.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合同格式及主要条款; 

4.投标文件格式; 

5.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6.技术条款; 

7.评标标准和方法; 

8.投标辅助材料。 

第十一条 投标人须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1.建设工程名称、地点、规模; 

2.招标范围、承包方式; 

3.工期、质量要求; 

4.招标方式; 

5.发售招标文件、答疑、踏勘现场时间地点; 

6.投标文件投递、开标、评标时间地点; 

7.要求投标单位资质等级; 

8.联系人、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招标建设工程合同格式必须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建设部共同颁发的标准合同文本。

第十三条  投标邀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3.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4.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5.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6.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第四章  投标

第十四条 投标人必须是持有国家颁发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应资质资格证书、具有独立法人的单位。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都必须具备相应投标资格,并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以自己名义,或者参加另外的联合体投同一标。联合体中标的,应指定牵头人或代表,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但是,需要向招标人提交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五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也不得利用伪造、转让、无效或租借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以任何方式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代为签字盖章。 

第十六条  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投标文件的编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第十八条  投标人少于三家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二十二条 邀请招标时,被邀请单位名单由校园规划与建设处集体研究确定,纪检委、监察室备案,报分管校长批准。 

第二十三条 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的投标人不得邀请。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五条  开标仪式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主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河北北方学院纪检委、监察室、审计处现场监督。仪式应包括以下内容: 

1.核验委托文书与投标人身份;

2.核验投标单位资质证书;

3.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与签署情况;

4.监管人员宣布核验结果,填写《资质核查登记表》;

5.投标人代表(委托人)抽签编号。 

6.拆启投标书,宣读唱标单,投标人在唱标单上签字确认;

7.开标结束,投标人退场。

第二十六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3.其它违反规定要求的。 

第二十七条  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评标委员会由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确定。 

第二十八条  招标建设工程采用何种办法评标,由学校根据工程情况在国家现行的评标办法中选定一种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提示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三十一条 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招标人应当拒绝,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应当按下述在招标文件约定的原则进行修正:

1.当单价与工程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当单项工程分项合计价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合价为准,并按比例调整单项合价和单价; 

3.当单位工程合计价与总计价不一致时以总价为准,并按比例调整单项合价和合计价; 

4.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第三十三条 投标文件中没有列入的价格和优惠条件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及监督人员签字。评标报告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1.工程名称; 

2.评标时间; 

3.投标单位; 

4.综合评价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 

5.评委及监督人员签字栏。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一般应当在五日内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应注明中标价款与中标内容。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名,并标明排列顺序。正常情况下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面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建设单位应当无条件接受,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六章 监督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招标监督程序及法律责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投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园规划与建设处提出质疑,校园规划与建设处应在接到质疑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校园规划与建设处没有按时做出答复或答复不满意的,投标人可以向学校纪检委、监察室投诉。 

第四十条 招标工作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2.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不按程序进行的; 

3.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4.在招标采购中接受投标人宴请、接受礼金礼品的; 

5.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6.拒绝监察、审计部门监督检查的; 

7.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故不与中标人签定合同的。 

第四十一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三年之内禁止参加学校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3.与招标相关责任人及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4.向招标相关责任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对招标投标相关责任人员请客送礼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校园规划与建设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