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北方学院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管理办法

河北北方学院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确保竣工结算活动合法、平等、诚信,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河北省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备案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28日内施工单位向跟踪审计单位递交由项目经理签署的竣工工程款额报告、竣工支付申请和竣工结算文件一式四份,并附上完整的结算资料,同时抄送监理单位和校园规划与建设处(以下简称规划处)各一份。

二、跟踪审计单位、监理单位和规划处根据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计量内容、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和竣工结算办法等,结合在施工过程中收集的工程变更、补充协议等原始资料,各自独立开展工作,认真审核,分别提出审核意见。

三、审计处就竣工结算听取跟踪审计单位、监理单位和规划处三方汇报,并责成跟踪审计单位汇总各方意见,形成初审报告(包括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

四、施工单位应在收到初审报告后的28天内按照初审报告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再次按有关规定递交竣工工程款额报告、竣工支付申请和竣工结算文件。

五、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和规划处再次收到施工单位递交的文件和资料后,认真审核,审核通过后,由规划处报送审计处。

六、审计处应当自收到全部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60日内完成竣工结算审计工作,确定工程总价款,并将审计结果通知施工单位。

七、规划处应当自收到审计处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之日起28日内,将竣工结算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八、竣工结算审结后,财务处应在3个月内完成竣工项目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规划处应在6个月内完成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九、本办法由校园规划与建设处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